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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代办|新版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发布时间:2021-03-05 11:48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试行)
第 1 栏:货物启运自(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国家。
第 2 栏:货物运输至(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即外贸合同中的买方、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收
货人为欧盟成员国或挪威的,此栏可填“TO ORDER”,但不得留空。
第 3 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此栏应填写货物从中国境内最后离境口岸到目的港的详细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等)、出口
日期。货物最终目的地应为第 12 栏进口国港口或城市。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
例如:FROM NANSHA TO ROTTERDAM BY SEA VIA HONGKONG ON/AFTER FEB. 23,2020
第 4 栏:供官方使用
出口欧盟或挪威的产品采用上述国家原料的,利用给惠国成份的,此栏注有“EC CUMULATION”、“NORWAY CUMULATION”字样。
 
 第 5 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
第 6 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N/M”或“N/M”包装号,或“NO MARKS AND NUMBERS”。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 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COLOR LABEL 等不能作唛头。
第 7 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包装数量必
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信息可填写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栏。
第 8 栏:原产地标准
(一)货物完全获得或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的,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写“P”, 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此栏可留空。
(二)含非原产成分的货物,但符合原产地标准,输往
下列国家时,填写如下: 1.欧盟、挪威、土耳其: 填写“W”,其后填写出口货物的四位数税则号,如:“W” 96.18;属于给惠国成份的进口原料部分可视作本国原料,故如果完全采用给惠国成份和本国成份,则该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填写“P”;
2.加拿大: 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货物出厂价的40%,填写“F”;
3.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非原产成分不得超过货物离岸价的50%,填写“Y”, 并标注非原产成分价值占该货物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48%。由一个或多个享惠国制造或加工,并最终在一个享惠国完成的货物,填写“Pk”;
4.澳大利亚、新西兰:本国原料和劳务不低于货物出厂成本的 50%,此栏可以留空。 第 9 栏:毛重或其他数量此栏应填写货物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 “SETS”等。货物以重量计的填写毛重,填写净重的应加注“N.W.”(NET WEIGHT)。
第 10 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码、日期。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清关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运日期和第 11、12
栏证书签证、申请日期。
第 11 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对外签发的证书正本加盖原产地FORM A章。签名、
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进口国为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的,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此栏自动标注直属海关的英文全称。
第 12 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进口国应与第 3 栏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国别保持一致。
其它要求:
1. 第 2 栏可以使用给惠国文种。第 6 栏唛头标记不受文种限制,可据实填制,其余栏目都应用英文或法文填写。
2. 采用从欧盟给惠国及挪威的原料加工制作后又出口到上述国家的产品(即适用给惠国成份条款),需提供欧洲1 号流动证书进口,必要时还需提供发票。
3. 如果发票是由第三方经营者开具的,可填写第三方经营者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填写的第三方经营者信息打印时自动生成在特殊描述条款栏。中国、进口方境内企业不属于第三方经营者。
4. 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为 0;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大于 0。 5. 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7 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证书补发:
若未能及时在货物出运前或出运时申请证书,申请人可申请补发证书。补发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证书第 4 栏自动标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字样。
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在证书有效期内2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请书。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它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
证书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的,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重发证书第4 栏自动标注“DUPLICATE”及“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___ DATED ___ WHICH IS CANCELLED”字样。

证书更改重发:
输往欧盟成员国、土耳其的,证书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 10 个月;输往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的,证书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 1 年;输往加拿大的,证书有效期为进口之日起 2 年,其他无具体规定。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重发证书。申请更改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更改重发证书第 4 栏自动标注“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___ DATED ___ IS CANCELLED.”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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