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中国正式加入《取消认证公约》
《取消认证公约》,即指1961 年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下称《公约》)。2023年3 月8 日,中国驻荷兰大使代表中国政府在海牙和平宫向《公约》保管机关荷兰外交部递交加入书,意味着中国正式加入《公约》。2023年3 月10 日,外交部发言人在主持例行记者会上对我国加入《公约》做了重点介绍,表示《公约》的目的是取消对外国公文书进行外交或领事认证的要求,加入《公约》将大大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便利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根据《公约》规定,《公约》将于2023年11 月7 日对中国生效。为便于广大读者朋友了解《公约》内容,本文就认证或领事认证的基本含义、《公约》的产生和主要内容、中国加入《公约》的意义和作用介绍如下。
领事认证的基本含义
通俗的说,领事认证或认证,即是为即将送往外国使用的文书办理签证。这是国家间各类公文书跨国流转的通行做法。
《公约》规定,认证指文书使用地国的外交或领事人员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为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而履行的手续。按照2016 年3 月1 日起实行的中国《领事认证办法》,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者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其中,领事认证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包括外交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简称地方外办)和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以国家名义对文书予以确认的活动,其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认证或领事认证仅对文书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证明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从文书出具和使用看,办理认证的文书可分为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和国外出具的需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从文书内容看,办理认证的文书可分为民事和商事两大类。
民事类文书主要包括公民的出生、婚姻状况、学历学位、寄养或收养、健康状况、无犯罪记录、亲属关系、工作经历、居留资格、驾驶执照等证明;
商事类文书主要包括法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产地证、商业发票等文件。
随着我国融入全球不断深入及中外人员往来日益频繁,认证事务越来越多走进广大民众视野、进入普通百姓工作和生活。
民事类文书主要包括公民的出生、婚姻状况、学历学位、寄养或收养、健康状况、无犯罪记录、亲属关系、工作经历、居留资格、驾驶执照等证明;
商事类文书主要包括法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产地证、商业发票等文件。
随着我国融入全球不断深入及中外人员往来日益频繁,认证事务越来越多走进广大民众视野、进入普通百姓工作和生活。
《公约》的产生和主要内容
由于跨国文书连锁认证复杂手续的存在,给国际交往带来不便,尤其在欧洲国家间招致抱怨。基于此,在1956 年第八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欧洲委员会向会议提出了一项关于缔结有关简化或免除外国公文书外交或领事认证的国际公约的建议。第八届和第九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期间,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公约》起草工作,《公约》草案并于1961 年10 月5 日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九届会议上获得通过。根据《公约》第11 条规定,《公约》在南斯拉夫、英国和法国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后60 天于1965 年1 月24 日生效。《公约》由序言、正文和附件三部分组成。序言部分阐明公约的目的,即希望取消对外国公文书进行外交或领事认证的要求。正文部分共15 条,分别就公文书的适用范围、认证定义、附加证明书做法、《公约》与其他相关条约的关系及《公约》的批准、生效、加入、废止等问题做了规定。附件部分是附加证明书的格式。关于公文书的适用范围,《公约》从三个角度做了规定:
第一,公文书地域。《公约》第1 条第1 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领土内制作,且需要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出示的公文书(《公约》缔约国名单附后)。
第二,公文书类别。《公约》第1 条第2款规定,以下四种文书被认为是公文书:一是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出具的文书;二是行政文书[1];三是公证文书[2];四是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
第三,公约不适用的两种公文书。《公约》第1条第3 款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以及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
第一,公文书地域。《公约》第1 条第1 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领土内制作,且需要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出示的公文书(《公约》缔约国名单附后)。
第二,公文书类别。《公约》第1 条第2款规定,以下四种文书被认为是公文书:一是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出具的文书;二是行政文书[1];三是公证文书[2];四是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
第三,公约不适用的两种公文书。《公约》第1条第3 款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以及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
中国加入《公约》的意义和作用
加入《公约》是中国扩大涉外文书流转领域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举措,将带来两大红利:一是大幅降低文书跨国流转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对于申请人而言,这意味着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在国外需要的健康证明、驾照证明、学位证明等民事类文书。加入《公约》后,在中国内地办妥一份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文书的流转手续,所需时间和费用会大幅下降。初步估算,每年可为中外人员和企业节省3 亿多元人民币办证费用,缔约方之间办理文书流转手续时间平均减少约90%。二是进一步优化国内营商环境。加入《公约》后,有意向中国投资、出口的外国企业多数无需为商业文书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超过70%的出口贸易所涉商事文书亦将因此受益。
(本文内容转载自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